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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2017-08-21 09:49:00  来源:

  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检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制定实施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与组织建设、检察官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遴选、检察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录工作;负责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协助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承办典型选树、表彰奖励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区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和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承办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第五检察部: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八)第六检察部(保留警务科牌子,对外称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和律师接待工作;负责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抓好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搜集、报送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本院对台司法互助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本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承担本院基础网络、设施和系统应用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开展以应用为主的检察技术科研活动;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编辑:钱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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