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生产,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后来受到刑事处罚,为自身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付出了代价。经过这事,我吸取了经验教训,在生产过程中一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牢记在心中。”近日,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检察官与该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某木器加工公司进行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感慨地说。
2021年12月,王某因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被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停业停产,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处罚决定,后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临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该案是临沭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也是该院积极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具体实践。2月3日,该案入选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的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王某在临沭县经营着一家小型木器加工公司,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30余项一般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然而仅仅3天后,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员工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实危险。为此,应急管理部门强制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整改期限为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为止。然而,王某为赶工期又私自进行生产作业,再次被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处。
随即,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一案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时,临沭县检察院刚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工作座谈会,双方在全面加强行刑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2022年初,依托此项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该县公安局。
2022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临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该院积极与应急管理部门及该公司属地政府进行沟通,督促王某尽快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应急管理部门经现场评定隐患整改情况,认定该公司已达到复工复产条件,该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量刑建议。2022年10月,临沭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还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的方式,了解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治宣讲,督促公司管理层持续深入排查整改,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孙璐)
(原标题: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岂能擅自开工 山东临沭:运用行刑衔接机制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