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蒜种植大县的河南省尉氏县,虽是寒冬时节,但田间地头仍是一片忙碌的景象。12月16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来到田间地头,给蒜农们送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的普法宣传册,并结合新近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案件,提醒蒜农购买化肥、农药时认真鉴别。
王某为谋取利益,非法套用他人农肥登记证号,以每吨350元的价格购买有机肥原料,然后以750元至7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552家农户购买该批次化肥使用后,导致4000余亩蒜苗及其他农作物出现大面积烧根死亡现象。经鉴定,王某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2021年4月25日,王某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6月2日,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逮捕。承办检察官田文生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强化侦查引导,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尚未销售的化肥进行鉴定、现场勘查并评估农户受损农作物面积、补充调取购买伪劣化肥农户的证言、王某某资质材料、化肥生产加工合同、物流发货记录等证据。通过细致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王某销售的化肥系伪劣产品,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经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经销商未认真核对有机肥是否有农肥登记证号,致使伪劣化肥流入农业生产领域,造成农作物歉收绝收并非个案。该案办理后,我们积极发挥案件办理的‘乘数效应’,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全力保障农业兴旺、农村稳定、农民安心。”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军波说。
(本报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张友志 申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