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勇)“终于拿到这份裁定书了,现在我可以向监狱申请减刑了!”拿到终本裁定书的罪犯蔡某激动不已。11月28日,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的监督下,亭湖区法院将一份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送达给蔡某。
2016年8月19日,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亭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生效后,蔡某被送到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两次被监狱减刑。
2022年,监狱加强了对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判项能力的审查,对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不予减刑。蔡某虽然因家庭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但因没有法院的裁定文书无法证实相关情况,于是蔡某向亭湖区法院写信,请求作出财产刑执行的裁定文书,但迟迟没有回音。
2023年3月,亭湖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到南通监狱对亭湖籍服刑人员开展帮教活动,检察官现场提供法律咨询。蔡某反映了该情况,并请求帮助解决此事。检察官当场为其作了法律方面的解答,并表示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帮教活动结束后,该院立即对此案开展调查,发现蔡某财产刑已于2016年9月立案,但同年12月20日被销案,原因是同期另有一个危险驾驶案的罪犯与蔡某同名,而该案财产刑已立案并执行完毕,法院误将两个蔡某看作同一人,认为蔡某的贩卖毒品案财产刑系重复立案,所以作了销案处理。
亭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该违法情形后,向法院提出了监督意见。亭湖区法院对蔡某的财产刑恢复立案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过调查发现蔡某并无可执行的财产,遂作出裁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