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晚报》:惠山区检察院查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虚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揭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灰色利益链
2017-09-19 09:39:00  来源:

 《江南晚报》2017916A07

惠山区检察院查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虚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 

揭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灰色利益链 

    看似正常的经营,其实暗藏玄机。一笔笔账面资金流转的背后,却是国家大量税款的流失。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惠山区检察院共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下称“虚开案件”)71138人,涉案企业170余家,总涉案税额超过4100万元。今年18月,共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765人,审结3561人。而就在今年四月份,惠山区检察院还查办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虚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7亿元,涉案单位超70余家,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惠山区检察院对近年来查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这份系统分析也令潜藏在经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利益链浮出水面。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上游” 

    201212月至20149月期间,无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伙同妻子尤某,通过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的方式,为安徽、河南、江苏等地88家单位(另有数十家移交其他检察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892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01万余元。 

    潘某负责公司的经营,对一些购货不开票的客户以让利7%-8%左右促进销售,向另一些需要增加进项抵扣税款的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7%-10%的“开票费”。 

    为试图在报税时蒙混过关,掩盖公司与客户不存在交易的事实,也为了不让公司其他员工知道虚开发票的事,潘某让妻子尤某负责对外销售的记账和发票开具。潘某对公司谎称有交易,填写四联送货单,涉及虚开发票的部分,妻子尤某会嘱咐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名,潘某只要求留存根联作为依据,其他三联全部交给客户,以便销毁证据。 

    惠山区国税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潘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20141031日,潘某携妻子尤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12月,被告人潘某被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被告人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该商贸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多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许多企业之间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求关系,形成了长期且固定的利益链条。而开票方正是这个利益链条的起点,是所有需求方的“最上游”。 

灰色链条下的利益共同体 

    20131月至2016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无锡某制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向中间人张君生交付票面金额6.2%-6.5%开票费的方式,从河南、浙江、湖北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5747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51085.37元。上述发票均由某制衣有限公司入账并全部申报抵扣税款。案破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单位、被告人投案自首。 

    记者了解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票的数额小于公司开具的销项票的数额的情况,这样一来,所要上缴的增值税就会多。 

    一些“精通”门路的人就会为使公司的进项和销项基本持平,让公司少缴税想尽办法。而同增值税17%的税率相比,只要向开票方提供仅为票面金额几个百分点的钱就可以获得一张由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了国税系统认证后便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抵扣税款,这样做便可把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省下来,作为自己的利润。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四大特点 

    惠山区检察院综合分析三年来办理的虚开案件,发现此类犯罪具有四个新特点,亟待引起全社会关注和重视。 

    犯罪目的明确 

    犯罪分子以身试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高额暴利,一般而言,虚开方可以获得4%5%的开票手续费,受票人则可以凭发票抵扣应缴税款,且虚开数额越大,获取的开票费越多,抵扣的税款也越多,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涉及行业众多,呈现鲜明的地域性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广泛使用于我国经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虚开发票案件涉及的行业范围也非常广泛,有从沿海发达地区、江浙地区向内地蔓延之势,且带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犯罪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大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行业范围广,名目繁多,地域跨度大。在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虚开案件中,涉案企业中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为37.3%,其余为无实际经营内容的空壳公司。犯罪分子涉案成员往往利用假的身份资料信息,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公司,或者通过中介购买空壳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量虚开。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案件中,涉案税额最低的为几十万,最高的为7亿元。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因企业经营关系复杂、或注册信息虚假而无从下手,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作案手段翻新,“假交易真发票”现象剧增 

    犯罪分子往往事先勾连,以虚假的资金流、货物流,掩盖虚开犯罪事实。此类交易都有明显特征,如买卖双方采用网上或传真交易,短时间完成上下游多个合同签订,资金流、票流与物流基本脱节,商贸公司间经常互相抵账、无实际资金往来。此外,交易双方在账务上作有明显的“技术”性处理,开票方与受票方一般有长期合作,有的在实施犯罪时就订立攻守同盟,共同伪造合同、运货证明、出入库单及收付款凭证等各种凭证,造成虚假的资金流、货物流,在人证和物证等多个方面都形成有实际贸易的假象。还有的犯罪分子成立若干个上下游(或跨区域)隐形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量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掩人耳目,虚开发票。 

  编辑:钱雷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