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院干警、职工、聘用人员须自觉遵守统一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后要根据安排,积极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2、干警、职工、聘用人员由于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上下班时间上需要组织适当照顾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党组讨论同意并公示生效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允许的时间内上下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恢复正常上下班。有此类情况的人员不列入当年评比奖励。
3、全院干警、职工、聘用人员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4、全年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满三次的干警、职工、聘用人员,取消其当年度评比奖励资格。干警、职工、聘用人员上班期间外出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擅自离岗外出以迟到、早退论。
5、干警、职工、聘用人员旷工一天取消当年评比奖励资格。
6、坚持值班制度。值班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按时到岗,按迟到论;无故缺班的,按旷工论。
7、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安排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以工作为借口,刻意逃会,如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事先应经院领导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8、干警、职工、聘用人员应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打乒乓、打羽毛球、健身等文体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等。
9、干警、职工、聘用人员考勤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政治处负责考勤台账统计工作。平时考勤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记录应实事求是,当日出勤情况当日考。院考核领导小组定期抽查考勤情况,对考勤不实,弄虚作假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取消该负责人当年评比奖励资格和一岗双责奖。
10、每月5号前各部门将上月考勤情况表汇总交政治处审核,每月10号前向全院公示,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全过程。
11、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