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利于保证民事生效判决、调解书的落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推动解决执行程序违法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但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监督依然存在类案监督成效不足、深层次违法监督不够等问题,亟须完善优化,进一步促进民事执行监督整体质效提升。
一要强化检察履职,力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履职的着力点,将其与服务大局、矛盾化解工作有机结合。一方面,要有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自觉。在民事执行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皆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难题,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与法院之间进行良性互动,共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要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解决执行领域问题的重要职责,对于当事人有意愿达成执行和解的,要从中协调,善于运用检察智慧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要实现民事执行监督精准化。精准监督是指导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理念,在注重全面监督的同时,要善于选择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区具有纠偏、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努力实现“办理一起,辐射一片”的良好效应,推动解决理念、执法司法实践方面的难题。同时,要在法律适用、政策解读、监督方式的选择上更加精准,准确把握执行监督的内涵与外延。首先,要实现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对事监督时,应当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统筹做好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同步监督,重点聚焦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违法拍卖等执行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持续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同时,要积极探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切实促进解决执行难题。在对人监督时,要讲究监督方式,贯彻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监督模式。其次,民事执行监督重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要选择妥当的方式,以精准化为导向提升监督质效。一方面,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合理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拟制发检察建议的,应当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夯实证据基础,注重文书制作质量,提升检察建议的接受度及采纳率。另一方面,要强化后续跟进监督机制。对于不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或回复内容缺乏针对性,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探索提级监督,并畅通与同级人大、纪委监委的衔接机制,以增强监督刚性。再次,要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类案监督。进一步细化执行实施、审查、制裁行为,并在细化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分析,提炼概括类案所具有的特征。譬如:对于执行措施,可将其细化为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等。
三要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执行监督时,要严格恪守权力边界,不干扰法院行使执行权,注意把握好监督尺度,不能代替实施执行行为。“两高”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检法沟通,规范检察建议提出及采纳程序。从检察建议的本质来看,其天然具有交流、对话的特征,为了提高检察建议的可接受度,应当创设便于沟通交流的有利条件。此外,还应当持续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深化跟进监督机制,逐步提升民事执行检察建议的刚性。
四要实现民事执行监督数字化。进入新时代,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要持续深化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对执行异议、执行财产处分及分配等事项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活动中暴露出的消极执行等深层次问题,以数字检察建设赋能民事执行监督,以穿透式、全流程监督为导向,助力法院解决执行乱、执行难等实践难题。改变传统被动、个案办理模式,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民事执行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首先,拓展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加大投入及研发力度,利用大数据构建执行监督模型。对于民事执行领域的多发、高发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利用执行数据库比对、碰撞发现监督线索。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给检察监督模式带来了重塑性变革,检察职能的融合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可进一步延伸出对关联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行政处罚及非诉执行的监督等。其次,集中优势力量实现类案监督。由个案办理走向类案监督,进而促进社会治理已然成为检察机关履职方式新的方向,针对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机制漏洞及不规范现象,联合相关部门堵塞漏洞,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以数字检察赋能民事执行监督,对于提升办案质效,促进执行活动类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提升数字化应用能力。数字检察的发展带来的监督理念、办案模式的转变对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事执行活动涉及的大量规范性文件,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既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又要对执行程序予以严格审查,因此在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能的同时,要持续优化办案组织,以调查核实能力的培养为导向形成更加高效的监督合力。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