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吴占京 赵甜甜)“多亏了你们的监督,让我的亲人得到及时救治!”12月4日,服刑人员任某的家属再次打电话向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感谢。
2月9日,任某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被栾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按照收监执行通知,他应到三门峡监狱服刑,但因疫情原因暂未交付,而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3月10日,任某突然昏迷,被立即送至栾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被确诊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由于仍处于昏迷,医生建议继续在ICU治疗观察。鉴于任某身患疾病并失去自理能力,3月24日,栾川县看守所以书面形式请求法院对任某办理监外执行。但因判决已生效,任某已由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下达收监执行通知书,法院认为已不属于其决定范围,拒绝受理。后栾川县看守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栾川县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确认任某系在押期间突发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了解不予受理理由。随后,检察官又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办案民警、到任某居住地走访群众等方式,对任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并邀请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局、法院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最终,该院确认任某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该院认为,任某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其送交监狱前的暂予监外执行仍属栾川县法院管辖,遂向法院发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3月29日,法院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受理任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后,任某被及时送往洛阳市的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其间,栾川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三个月后,任某病情好转,恢复了自理能力,该院认为其已失去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符合收监条件,于7月18日向栾川县看守所提出撤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建议。7月19日,栾川县看守所撤回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对任某重新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