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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院促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9-10-30 10:23:00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司法秩序,10月21日,我院和惠山区法院共同促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6年5月,刘某某与胡某某、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向胡某某出售某某房屋。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认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据实赔偿。胡某某办理贷款事宜后频频催促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某一直拖延,至2016年9月,其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胡某某向惠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某赔偿损失。惠山区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胡某某117万余元。刘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

  我院受理该案后,立即调取案件卷宗,并与当事人会面了解情况。经审查发现,根据合同内容,胡某某、刘某某对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胡某某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定金并办理贷款手续,但涉案房屋却被过户至第三方名下,可以认定刘某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条款,违约金金额为房屋售价的10%,但因市场波动,房屋升值损失超过违约金额,具体数额参考评估机构报告确定,法院判决结果无明显不当。

  了解问题症结后,我院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剖析,劝解当事人双方妥善处理纠纷。经过努力,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了和解意向。10月21日,经我院见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赔偿胡某某35万元了结此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钱雷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