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兴行业快速发展起来。一些未成年人也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盲目充值打赏主播。家长知道后是否可以追回打赏的财物?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10岁的乐乐用父亲的手机和账号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游戏直播时,擅自给该平台主播打赏23万元。次日,乐父翻看手机才发现该笔消费,经询问乐乐及查看家中监控才得知,乐乐背着父母将23万元全部用于打赏游戏主播,遂向该网络直播平台请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检察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乐乐打赏主播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乐乐打赏主播时10岁,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其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在于其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显然,对于10岁的乐乐来说,其年龄、智力、心理等方面都不成熟,打赏主播可能是基于猎奇或者跟风,自身未能完全意识到打赏的金额大小及法律后果,其打赏23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乐乐的打赏行为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乐父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时,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返还。
检察官小贴士
针对未成年人擅自盲目打赏网络主播的问题,应当结合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及打赏的数额、频率等各方面,考虑打赏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相适应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适应的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