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山区院:《在办理逮捕案件中推进司法化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2018-03-09 13:42:00  来源:

   《在办理逮捕案件中推进司法化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十八条,结合本院实际确立了司法化审查工作的基本模式。

  一是明确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的概念。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在阅卷审查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就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听取并审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近亲属、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有关各方的意见,以保证审查逮捕决定客观公正。  

  二是确定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的工作方式。包括公开审查和分别听取两种方式,公开审查是指在检察官指定场所集中听取并审查侦查机关、诉讼参与人等相关各方的意见。分别听取是指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听取并审查侦查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各方意见。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一般依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提起。  

  三是厘清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的范围。可以启动公开审查的范围包括辩护律师书面申请、社会危险性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等。不适用公开审查的情形包括依法应当逮捕、事实证据存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等。  

  四是细化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的程序。明确告知方式、公开审查参加人员、场所。要求对公开审查全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留存归档。公开审查前检察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按程序举行公开审查,依据《江苏省设区市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无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疑难复杂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公开审查案件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释法说理工作。  

  编辑:钱雷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