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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节选)
2020-06-09 13:41:00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况;
  (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
  (三)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移送情况;
  (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移送情况。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应当自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来信人,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进展情况。

  编辑:钱雷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