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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院在全市率先出台疫情防控期间 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企业文件
2020-02-25 14:43:00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去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2月6日,我院出台《关于在防疫期间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企业的六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意见》明确,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防疫、治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要求,一是要建立即刻通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查办的企业涉疫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对接,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工作合法有序开展,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疫情防控。二是要提升办案效率。对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涉疫情防控企业的案件,积极运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依法从快办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确属短期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依法审慎地采取延长或退回补充侦查等措施。三是要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以保障疫情防控为原则,慎重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采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其他物资,一般不予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视情依法予以解除。四是要多用轻缓刑事政策。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一般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提出缓刑建议。五是要畅通沟通汇报机制。对于企业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对案件处理存在疑问的,通过电话、视频、内部文件等方式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六是要用好用准检察建议。对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疫情防控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检察支持。

  编辑:钱雷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