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江苏省检察院通报了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
成功入选!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多因一果检察监督 检察一体化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层层转手”型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应根据行为人所处环节审查主观明知,结合特征污染因子认定“多因一果”关系。检察机关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注重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诉漏罪漏犯,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诸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俗称“油泥”)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某、诸某某在与罗某某进行废钢交易的过程中,明知罗某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将共计8.7余吨油泥交由其处置,罗某某再安排任某将上述油泥出售给顾某某及王某某(均另案处理)。2022年2月15日晚,顾某某将其仓库中的5.62吨含油抹布、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被告人赵某某处置,后被赵某某倾倒于某乡镇路边,经举报被环保部门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顾某某等人的作业点现场查扣危险废物160余吨,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该案系公安部“昆仑2022”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跨区域污染环境案,涉案人员多,层级关系复杂,污染物量大,处置地点紧邻运河。惠山区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办案团队实质化提前介入,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深挖监督线索,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主动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及取证规范的指导意见》,明确类案行刑衔接、证据标准、联动协作等内容。积极开展法治宣传10余次,实地走访同类型企业20余家,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